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郁刚老师为您解答: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
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租赁权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三、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房屋出租属于用益物权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不属于用益物权,而是属于债权。因为房屋租赁要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房屋属于什么权
1、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由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治所确立。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债权关系。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即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是债务。债权是债权关系中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请求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2、租赁权,也称为“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按照物业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后,为取得使用收入所必需的租赁物占有权的一般期限。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未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确定的方法行使租赁权,导致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状态。承租人不得随意转让租赁权。一般来说,租赁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处分出租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拓展资料
用益物权是指非业主对他人拥有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就是通过直接控制别人的东西来占有、使用和受益。这是与所有权分离的权力,体现了财产的使用关系。用益物权人在享有用益物权时,可以占有有用的东西,使用有用的东西,直接控制有用的东西,赚取利润。物权是绝对的,其效力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应当尊重物权人的权利。如果任由物权人任意附加物权,第三人将承担不可预知的负担。因此,物权的种类和法定物权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以约定的名义随意设定新的物权或者实质性改变现有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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