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的定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贷的定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1、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3、(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4、(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5、(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6、(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7、(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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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骗贷罪
骗贷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骗贷罪,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个人骗贷罪的立案标准是:首先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次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然后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根据骗贷罪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故参照上述欺骗手段的规定,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采取了欺骗手段。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欺骗手段可以看出提供虚假抵押只是欺骗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结合上述规定综合予以认定。如果认为只要提供了真实的抵押就不能认定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只是民事欺诈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断章取义,以点盖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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