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什么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冒用型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是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
4、恶意透支个人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
信用卡诈骗的情形如下:
1、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冒用信用卡:犯罪者拾到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的他人身份证和信用卡进行消费;
3、恶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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