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后盗窃金额无法认定怎么判
于既有价格鉴定结论,又有销赃数额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选择较高数额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对于只有销赃数额,而赃物已经灭失,又无相关票据予以印证,从而无法对赃物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以事实不清,无法认定盗窃数额为由,对案件作无罪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手机盗窃金额怎么认定
法律主观:
确定盗窃数额有下列几种情况: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客观:
盗窃数额的计算,涉及到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买进价与卖出价,批发价与零售价、作案地价与销售地价、作案时价与处理时价等等。依照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如下: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具体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A.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4.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5.被盗物品己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上述第1所述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6.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上述第1所述核价方法计算。7.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8.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9.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10.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11.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12.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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